Tuesday, February 21, 2006

刑事告訴狀(業務過失傷害罪)

主旨:依 鈞署九十五年度二月十日亥股交查字第77號業務過失傷害罪案件偵查庭所示辦理

說明:

一、 被告所謂:「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經轉介至該院接受其腰椎第四節及第五節椎間盤切除手術完全痊癒。」顯與事實不符。 告訴人術後疼痛雖有改善,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經醫囑同意辦理出 院;惟於同年六月十二日即再因下背痛合併嚴重的脊椎側彎至嘉義 灣橋榮民醫院急診后收住院治療至七月九日出院,此有相關診療紀 錄可佐(如附件一)。

二、 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復因嚴重下背痛難耐無法站立,並須委請消防局出動救護車送至嘉義長庚醫院急診后收住院治療至七月二十七日出院,出院紀錄為『病情改善』,期間端賴口服及注射類固醇藥劑始得控制,資證被告所言『完全痊癒』曲意扭曲真相。

三、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就學期間又出現下背痛以及左腳外側麻痛影響課業與日常生活至巨,因此前往新竹馬偕醫院就診(如附件二),並遵照醫囑返回嘉義長庚醫院腦神經外科主任楊OO醫師就診,楊oo醫師表示詳細病情宜找原主治醫師,告訴人遂於九十三年十二月 十日門診即向被告明示下背痛及左邊坐骨神經痛持續惡化現象,被告稱:「等寒假再做進一步之檢查。」

四、俟至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被告認為告訴人係因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的椎間盤再次復發,安排於二月二十八日做核磁共振檢查後,被告說:「下背痛乃係因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其椎間盤嚴重磨損導致之疼痛,卻仍未解釋其左邊坐骨神經痛之原因。」故,事實上,並非如被告向庭上所言,曾告知第一腰椎、第二腰椎;第三腰椎、第四腰椎;第五腰椎、第一薦椎多節椎間盤突出情事,此事只要翻閱病歷資料上門診時間在先,檢查報告完成時間在後,即可得知被告所言不實。

五、告訴人因長期疼痛無法坐臥,曾至新竹馬偕醫院急門診數回,經腦神經外科診療安排核磁共振檢查後,明確告知『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導致下背痛以及左側坐骨神經痛。』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告訴人並將上述馬偕醫院之相關影像檔案轉交被告研參,上述馬偕醫院之影像就明顯突出部分,與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長庚醫院所照之影像相符;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經要求法定代理人(家母)到場說明後,被告在病歷診斷紀錄登載為【L5.S1 repture disc】其為造成告訴人下背痛及左側坐骨神經痛之主因。

六、九十四年四月間,告訴人也因疼痛復發,另赴新竹國泰醫院就診,診斷「L5.S1神經腔孔異常壓迫至三分之一」(如付件三)。

七、告訴人實因不堪長期疼痛折磨,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允諾再接受其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手術;七月十三日手術當天早上,其總醫師蘇OO先生探詢病史,竟詢問告訴人是否開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椎間盤手術,告訴人及父母明確的告知為『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手術。』並且告訴人另在要接受麻醉詢問手術部位時,清楚明確告知手術房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是『腰椎第五節及薦椎第一節椎間盤突出手術。』未料進入手術室麻醉後,被告卻通知告訴人父、母親至手術室門口,並向兩人說明更改手術部位,實施第一、第二腰椎椎間盤突出手術。被告於庭上所為在手術前已事先告知, 完全不符。

八、告訴人於術後疼痛依昔、手術疼痛控制儀器移除後,下背痛現象完全未獲緩解,住院期間曾向被告表明相關問題,猶被告術後並未見深究癥結點所在,仍多次想要求告訴人接受其臨時更改手術部位乃其專業判斷,此有錄音檔(如附件四)可佐。

九、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輾轉經由嘉義基督教醫院骨科就醫檢查:排除第 一腰椎及第二腰椎的椎間盤突出係導致下背痛因素,並且經由電腦斷層檢查發現告訴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內有骨頭碎片遺留,九十 四年十一月十日椎間盤攝影確認診斷為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以及回顧就醫病史復發現告訴人嚴重下背痛原因起造於九十三年接受被告之椎間盤術後腰椎第四、第五節陳舊性感染所導致(如附件五)。

十、為明告訴人所言非虛,請再向新竹市馬偕醫院(病歷號碼6249339)、新竹市國泰醫院(病歷號碼801726426)、嘉義縣灣橋榮民醫院(病歷號碼41998)、嘉義基督教醫院(病歷號碼11135364)、嘉義福音聯合 診所(病歷號碼30068)等五家醫院調閱告訴人之病歷及檢查資料正本並將告訴人在長庚醫院之病歷(病歷號碼92164330)之病歷資料正本移送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以下問題:

(一) 依嘉義基督教醫院之病歷及檢查資料所示,告訴人之第一節腰椎及第二節腰椎內是否留有骨頭碎片?此骨頭碎片是否被告實施手術, 因疏忽所造成?

(二) 被告未就已發生疼痛病症之第五節腰椎及第一節薦椎的椎間盤突出實施手術而將手術部位更改為第一節、第二節腰椎椎間盤突出部位,是否有疏失行為?

(三) 依告訴人全部病歷資料所示,被告未發現第四節、第五節腰椎有陳舊性感染,並未予以治療,是否有疏失行為?

謹 狀

台 灣 O O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