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February 21, 2006

存證信函(契約成立債務不履行)

收件者:相對人,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基金會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向台端之業務員張OO先生投保「國泰人壽醫療帳戶終身壽險」本人在投保當時聲明假若台端不給付本人過去既往之疾病「椎間盤滑脫症」之相關醫療給付,本人則不願意投保此項保單。惟台端之業務員張嘉祥先生告知本人台端即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願意承保本人之相關醫療險。

然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中旬向台端之業務員張OO先生聲請本人於同年十月二日至十月六日在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之相關醫療保險費用,直至今日台端尚未對此保單作出任何理賠動作。

並且台端告知本人台端不願對本人之既往症作出任何理賠之動作,也就是此份保險單排除本人所患之椎間盤滑脫症相關理賠動作。此項行為已與本人當初投保意願相違背以及危害本人相關之權利。

本人在此嚴正聲明,本人在投保當時已向台端之相關業務員張OO先生表明本人已有上述之疾症,若台端不願意對此作出相關給付,本人即不願意投保此項保險。且台端之業務員張OO先生曾向本人及其相關家屬人員保證台端願意給付上述之疾病醫療保險,乃今日所呈現之事實情況有違當初台端對於本人之允諾以及違背當初投保之意願。

今日,本人提出此信函願台端檢討相關過程及維護相關人員投保相關保險給付之權利,乃台端之業務員張嘉祥先生之行為已違反刑法詐欺得利罪以及台端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業已違反民法所保障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惟迄今乃未見台端告知處理方式,乃台端相關人員之行為已明顯違背本人當初投保之意。因次限於收到此函五日內回覆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回函,本人將不得不依法提出相關告訴,以維護本人相關之權利,請台端自行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