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聲請再議
刑事聲請再議狀 股別:宿股 案號: 95 年度 偵字第 6338號
稱謂 姓名或名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 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 送達代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
聲請人即告訴人 黃瀚葭I200073811 女 74.10.07 嘉義市八德路31號、60085,0929766890
被告 王定中N120144032 男 57.07.03 嘉義縣太保市仁和里嘉朴路西段6號、61363(05)3621000
主旨:聲請再議。
說明:
一、為不服 鈞署 95度 偵 字第 6338 號被告 王定中
涉嫌 業務過失傷害罪 乙案,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今聲請
人 黃瀚葭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法定
期間內聲請再議。
二、再議理由:
(一)鈞 署將此案件送往衛生署審議委員會鑑定後,後續鑑定之結果,未讓 告訴人得知相關鑑定報告,僅就不起訴書上之片面之詞無法使人信服。另外鈞 署也未給予告訴人任何言詞辯論之機會,故因案提起再議。
(二)本案仍有一些證據調查不夠詳細,也對衛生署醫事鑑定委員會所做出第1、2腰椎之骨頭碎片遺留與手術疤痕組織難以判斷之一事,產生異議。故陳請鈞 署傳喚嘉義基督教醫院影像醫學科 粱恆主任醫師就當初如何判斷其影像異常,且亦請傳喚 嘉義基督教醫院骨科 趙麟宇醫師就告訴人於94年10月6日轉診至嘉義基督教醫院後相關後續治療、診斷及對就告訴人第1、2腰椎內骨頭碎片遺留之一事做出相關說明,以供鈞 署查證。
(三) 就被告王定中醫師所辯稱告訴人於94年2月回診表示其跌倒後發生嚴重下背痛並延至左腳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告訴人於93年6月1日接受被告王定中醫師所為第4、5腰椎椎間盤突出手術後,從未有跌倒事件發生。其跌倒之惡意欺瞞鈞署言詞說明不知所謂而來?若為病歷上之記載,乃需察明告訴人於第一次(93年5月21日)門診診療病歷(附件1-1畫線部分)至最後一次(94年9月12日)門診診療病歷(附件1-2畫線部分記載皆「同樣指出告訴人於6個月前跌倒後出現下背痛及左邊坐骨神經痛導致不良於行」之相關病歷診斷,此適不證明告訴人實質因跌倒後導致嚴重下背痛並延伸至左腳之一事。
(四)被告王定中醫師辯稱於治療期間曾告訴告訴人有多節椎間盤突出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惟僅告知告訴人「下背痛乃係因第4、5腰椎椎間盤嚴重磨損所導致,從未解釋其左邊坐骨神經痛之原因」且事實上,並非如被告於庭上所辯稱曾告知第1、2腰椎,第3、4腰椎及第5腰椎及第1薦椎椎間盤突出等情事,若有對此事說明,被告應有於就就診病歷上資料加註記錄,惟被告並無此動作。且此事只要翻閱病歷料上門診時間在先,檢查報告(附件2-1畫線部分)與門診診療紀錄(附件2-2畫線部分)在後,即可證明被告所言不實。
(五) 被告王定中醫師辯稱告訴人於94年7月14日開刀時發現告訴人感覺異常是於第2神經跟支配之區域,告訴人無法得知被告於何種情況下所做之評估?告訴人於進入手術室接受全身麻醉後,被告才告知告訴人家屬更改手術部位之一事。被告發現告訴人之疼痛係於第二腰椎神經根所支配範圍,其診斷方式是否有違醫療常規及告訴人之症狀是否確實所屬第二神經根所支配範圍有極大討論之實證醫學空間?故陳請 鈞座再將此案件逕送第2鑑定機關其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
(七) 被告王定中醫師辯稱告訴人於手術後情況改善,此言與案件事實顯有不符。告訴人於手術後第6天(94年7月19日)住院期間告訴人之家屬即曾明白告知被告告訴人再次出現手術前之相同症狀表明其手術未達當初預期之效果,並詢問是否需進一步診療卻遭被告之相關對話如下,告訴人所請看護工:「他需要在做個什麼檢查?」被告:「不是,他那個上次開的刀也是這樣子,他們開完刀一個禮拜後肌肉就會開始發炎,他上次也回來復健科打針打了好幾次,住院好久才出院,你問他知道啊」(附件3-1錄音檔之口譯)及94年7月18日及20日相關病歷(附件3-2病歷醫師治療方針 畫線部分)。
(八) 就告訴人第1、2腰椎雖疑似有骨頭碎片殘留之情形,就告訴人於94年10月6日轉診至嘉義基督教醫院後放射科主任醫師因於核磁共振(MRI)影像疑似乎有骨頭陰影異狀顯影,因此建議骨科趙麟宇醫師安排告訴人做相關檢查。於94年10月7日進行電腦斷層檢查,復發現被告確實於94年7月13日所執行之手術不完全,遺留有骨頭碎片。並非如不起訴書上難以鑑定遺留骨頭碎片與手術後疤痕組織之辨別,此舉僅要察明告訴人於94年10月6日入院許可紀錄(如附件4-1 畫線部分)、電腦斷層報告(如附件4-2畫線部分)、甲種診斷書(附件4-3)及趙麟宇醫師於94年10月8日列表告知告訴人未來相關治療方針(附件4-4)即可察明告訴人所言非虛。
(九) 告訴人於民國94年11月10日再次住院實行椎間盤攝影檢查,目的察明告訴人之下背痛原因,其可察明告訴人於94年11月10日所簽署之手術同意書(附件5-1 手術同意書),復可發現。檢查後復發現告人長眠睡眠品質差,探詢相關病史後,復發現實肇於因於告訴人民國93年6月1日接受王定中醫師所為之第4、5腰椎椎間盤突出手術後疑有灶性感染,僅需翻閱嘉義基督教醫院骨科趙麟宇醫師於94年11月11日所開立之診斷書(附件5-2診斷書)及相關病歷記載(附件5-3畫線部分)即可查明。
(十) 於94年11月23日將告訴人93年3月11日於嘉義天主教聖瑪爾定醫院所照射之核磁共振(MRI)影像供嘉義基督教醫院骨科趙麟宇醫師判定告訴人於民國93年3月11日胸椎第10、11節,第1、2節腰椎及第4、5節腰椎椎間盤突出;此舉僅需查明相關病歷記載(附件6畫線部分)。
(十一) 告訴人於94年12月8日進行第4、5節腰椎手術,手術後相關病理報告指出告訴人第4、5腰椎有細胞殘留,因此嘉義基督教醫院骨科 趙麟宇醫師判定告訴人腰椎第4、5節有陳舊性感染,即可由嘉義基督教醫院病理科王穩創醫師於94年12月13日病理報告(附件7-1畫線部分)及94年12月16日診斷證明書(附件7-2畫線部分)準此證明告訴人所言非虛。
(十二) 就告訴人於93年6月1日赴嘉義長庚醫院手術後於93年6月12日因復發嚴重的下背痛及脊椎側彎,逕至嘉義縣灣橋榮民醫院住院治療。當時抽血檢查白血球(WBC)指數為7.1,正常值5.0-10.0,噬中性白血球(NEUT%)指數為73,正常值50-65。93年7月27日抽血檢查白血球(WBC)指數為11.5,正常值5.0-10.0,噬中性白血(NEUT%)指數為80,正常值50-65(附件8-1抽血檢查報告)。93年8月26日再次檢查報告白血球指數為7.1,噬中性白血球指數為73(附件8-2抽血檢查報告),抽血檢查報告皆指出告訴人於93年6月1日實施手術後曾經白血球異常, 可能有急性感染之現象,期間告訴人住院長達兩各多月之久,此僅要查明嘉義縣灣橋榮民醫院(見附件8-3)及嘉義長庚醫院出院病摘(附件8-4)即可證實告訴人所言非虛。告訴人94年9月14日於嘉義基督教醫院腦神經外科因懷疑告訴人第4、5腰椎異常塌陷懷疑有慢性感染,因此建議實施感染關抽血檢查發現反應球蛋白(CRP) 指數0.15,正常值小於0.45,血液沈降速度(ESR)指數45,正常值為小於20(附件8-5抽血檢查報告)。又94年9月28日告訴人再赴林口長庚醫院脊椎神經外科陳志豐醫師也亦懷疑告訴人於腰椎第4、5節有慢性感染,故再次抽血檢查復發現告訴人血液沈降速度(ESR)指數50,正常值小於15。(見附件8-6抽血檢查報告) ,就上述檢查報告慢性感染指數始終異於正常值,此與不處分書上所言告訴人未有白血球上升之現象顯與事實不符,因此逕付查明事實真相。
(十三) 被告 王定中醫師於民國94年7於月15日於嘉義長庚醫院腦神經外科病房查房時告知告訴人「所以,考試也是一樣,就算你沒有唸,你矇到了,你考一百分,人家也是說你考一百分。」(附件9-1 錄音檔之口譯),被告王定中醫師是否已就告訴人所為第1、2腰椎椎間盤突出手術應事先充分準備而未充分準備草率盲魯之故意作為,已明顯有違醫療專業。告訴於94年7月25日手術後回診,再次詢問被告手術部位為何要更改及仍然出現手術前相關症狀之主述後,被告於當時業已坦承在手術前誤看告訴人之核磁共振影像,才會有臨時更改手術部位之一事,內文請看附件9-2 錄音檔口譯即可查明。
(十一) 陳請 鈞署將此案件及舊有事證檢赴國內第2鑑定機關,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或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鑑定以下醫療相關問題:
1. 依嘉義基督教醫院之病歷及電腦斷層檢查資料所示,告訴人之第1、2腰椎內是否留有骨頭碎片?此骨頭碎片是否被告實施手術,因疏忽所造成?其骨頭碎片與疤痕組織在電腦斷層照射下是否就如同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所言難以做鑑定診斷?其骨頭碎片遺留之事實是否真屬醫療常規可接受之範圍?
2. 被告未就已發生疼痛病症第4、5腰椎陳舊性感染及第5腰椎及第1節薦椎的椎間盤突出實施手術而將手術部位臨時更改為第1、2節腰椎椎間盤突出部位,是否有疏失行為?與告訴人實際於開刀前症狀為下背痛以及左邊坐骨神經痛延伸至腳底的症狀是否確屬第2神經根所管轄之範圍?若此判定乃就醫師未做任何理學檢查後臨時更改,是否為醫療可接受之判定範圍?
3. 而就被告於手術前為曾做任何理學檢查後,復更改手術部位為第1、2腰椎之一事,是否有疏失行為?就告訴人於手術前至新竹馬偕醫院(附件10-1畫線部份)、新竹國泰醫院(附件10-2畫線部份)、嘉義福音聯合診所(附件10-3畫線部份)檢查相關醫師就所做之相關理學檢查中,皆指向告訴人相關症狀應屬第5腰椎、第1薦椎椎間盤突出所導致,而非第2神經根所支配範圍,故被告所為之第1、2 椎椎間盤突出手術是否有疏失行為?
4. 依告訴人全部病歷資料所示,被告未發現第四節、第五節腰椎有陳舊性感染,並未予以治療,是否有疏失行為?陳舊性感染與手術後疤痕組織在影像學上是否真屬難以診斷?假若告訴人一天服用6顆以上非類固醇止痛藥物是否還會有發燒現象及白血球上升之現象?
中 華 民 國 95年 11月 01 日 具狀人 黃瀚葭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住 址 電 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