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February 21, 2006

刑事告訴狀(業務過失傷害罪)

主旨:依 鈞署九十五年度二月十日亥股交查字第77號業務過失傷害罪案件偵查庭所示辦理

說明:

一、 被告所謂:「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經轉介至該院接受其腰椎第四節及第五節椎間盤切除手術完全痊癒。」顯與事實不符。 告訴人術後疼痛雖有改善,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經醫囑同意辦理出 院;惟於同年六月十二日即再因下背痛合併嚴重的脊椎側彎至嘉義 灣橋榮民醫院急診后收住院治療至七月九日出院,此有相關診療紀 錄可佐(如附件一)。

二、 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復因嚴重下背痛難耐無法站立,並須委請消防局出動救護車送至嘉義長庚醫院急診后收住院治療至七月二十七日出院,出院紀錄為『病情改善』,期間端賴口服及注射類固醇藥劑始得控制,資證被告所言『完全痊癒』曲意扭曲真相。

三、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就學期間又出現下背痛以及左腳外側麻痛影響課業與日常生活至巨,因此前往新竹馬偕醫院就診(如附件二),並遵照醫囑返回嘉義長庚醫院腦神經外科主任楊OO醫師就診,楊oo醫師表示詳細病情宜找原主治醫師,告訴人遂於九十三年十二月 十日門診即向被告明示下背痛及左邊坐骨神經痛持續惡化現象,被告稱:「等寒假再做進一步之檢查。」

四、俟至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被告認為告訴人係因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的椎間盤再次復發,安排於二月二十八日做核磁共振檢查後,被告說:「下背痛乃係因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其椎間盤嚴重磨損導致之疼痛,卻仍未解釋其左邊坐骨神經痛之原因。」故,事實上,並非如被告向庭上所言,曾告知第一腰椎、第二腰椎;第三腰椎、第四腰椎;第五腰椎、第一薦椎多節椎間盤突出情事,此事只要翻閱病歷資料上門診時間在先,檢查報告完成時間在後,即可得知被告所言不實。

五、告訴人因長期疼痛無法坐臥,曾至新竹馬偕醫院急門診數回,經腦神經外科診療安排核磁共振檢查後,明確告知『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導致下背痛以及左側坐骨神經痛。』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告訴人並將上述馬偕醫院之相關影像檔案轉交被告研參,上述馬偕醫院之影像就明顯突出部分,與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長庚醫院所照之影像相符;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經要求法定代理人(家母)到場說明後,被告在病歷診斷紀錄登載為【L5.S1 repture disc】其為造成告訴人下背痛及左側坐骨神經痛之主因。

六、九十四年四月間,告訴人也因疼痛復發,另赴新竹國泰醫院就診,診斷「L5.S1神經腔孔異常壓迫至三分之一」(如付件三)。

七、告訴人實因不堪長期疼痛折磨,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允諾再接受其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手術;七月十三日手術當天早上,其總醫師蘇OO先生探詢病史,竟詢問告訴人是否開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椎間盤手術,告訴人及父母明確的告知為『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手術。』並且告訴人另在要接受麻醉詢問手術部位時,清楚明確告知手術房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是『腰椎第五節及薦椎第一節椎間盤突出手術。』未料進入手術室麻醉後,被告卻通知告訴人父、母親至手術室門口,並向兩人說明更改手術部位,實施第一、第二腰椎椎間盤突出手術。被告於庭上所為在手術前已事先告知, 完全不符。

八、告訴人於術後疼痛依昔、手術疼痛控制儀器移除後,下背痛現象完全未獲緩解,住院期間曾向被告表明相關問題,猶被告術後並未見深究癥結點所在,仍多次想要求告訴人接受其臨時更改手術部位乃其專業判斷,此有錄音檔(如附件四)可佐。

九、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輾轉經由嘉義基督教醫院骨科就醫檢查:排除第 一腰椎及第二腰椎的椎間盤突出係導致下背痛因素,並且經由電腦斷層檢查發現告訴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內有骨頭碎片遺留,九十 四年十一月十日椎間盤攝影確認診斷為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以及回顧就醫病史復發現告訴人嚴重下背痛原因起造於九十三年接受被告之椎間盤術後腰椎第四、第五節陳舊性感染所導致(如附件五)。

十、為明告訴人所言非虛,請再向新竹市馬偕醫院(病歷號碼6249339)、新竹市國泰醫院(病歷號碼801726426)、嘉義縣灣橋榮民醫院(病歷號碼41998)、嘉義基督教醫院(病歷號碼11135364)、嘉義福音聯合 診所(病歷號碼30068)等五家醫院調閱告訴人之病歷及檢查資料正本並將告訴人在長庚醫院之病歷(病歷號碼92164330)之病歷資料正本移送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以下問題:

(一) 依嘉義基督教醫院之病歷及檢查資料所示,告訴人之第一節腰椎及第二節腰椎內是否留有骨頭碎片?此骨頭碎片是否被告實施手術, 因疏忽所造成?

(二) 被告未就已發生疼痛病症之第五節腰椎及第一節薦椎的椎間盤突出實施手術而將手術部位更改為第一節、第二節腰椎椎間盤突出部位,是否有疏失行為?

(三) 依告訴人全部病歷資料所示,被告未發現第四節、第五節腰椎有陳舊性感染,並未予以治療,是否有疏失行為?

謹 狀

台 灣 O O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刑事告訴狀(業務過失傷害罪)

為被告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一、緣被告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腦神經外科醫師,告訴人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因下背痛及左邊坐骨神經痛,前往長庚醫院嘉義分院求診,當時由被告負責診療,被告診斷後,認為上訴人係「腰椎第五節及薦椎第一節的椎間盤」突出,造成疼痛,必須進行手術,始能改善,告訴人信其所言,遂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接受被告開刀手術,詎料,被告竟疏於注意,在手術時,將開刀手術部位臨時更改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且未補填手術同意書,術後告訴人雖遵守被告指示,進行復健,然疼痛非但未予減緩,反而加劇,事經告訴人向其他醫院求診,才發現被告有如下嚴重之疏失行為,被告診療時,認為係「腰椎第五節及薦椎第一節的椎間盤」突出,在開刀時竟草率誤判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的突出, 而進行不必要錯誤之手術, 使告訴人無端遭受手術上身心折磨,且病情完全未有進展,期間告訴人曾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存證信函(見附件), 請被告檢討相關醫療過程及報告,惟被告就疑義部分完全未加說明; 復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再以存證信函(見附件)告知後,迄今猶未得被告隻言片語見復。

二、被告過失行為之罪證,有告訴人在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診治之病歷資料一份(見附件) ,請 鈞署迅予偵訴被告,俾張法紀而伸正義。

謹 狀

台 灣 o o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存證信函(契約成立債務不履行)

收件者:相對人,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基金會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向台端之業務員張OO先生投保「國泰人壽醫療帳戶終身壽險」本人在投保當時聲明假若台端不給付本人過去既往之疾病「椎間盤滑脫症」之相關醫療給付,本人則不願意投保此項保單。惟台端之業務員張嘉祥先生告知本人台端即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願意承保本人之相關醫療險。

然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中旬向台端之業務員張OO先生聲請本人於同年十月二日至十月六日在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之相關醫療保險費用,直至今日台端尚未對此保單作出任何理賠動作。

並且台端告知本人台端不願對本人之既往症作出任何理賠之動作,也就是此份保險單排除本人所患之椎間盤滑脫症相關理賠動作。此項行為已與本人當初投保意願相違背以及危害本人相關之權利。

本人在此嚴正聲明,本人在投保當時已向台端之相關業務員張OO先生表明本人已有上述之疾症,若台端不願意對此作出相關給付,本人即不願意投保此項保險。且台端之業務員張OO先生曾向本人及其相關家屬人員保證台端願意給付上述之疾病醫療保險,乃今日所呈現之事實情況有違當初台端對於本人之允諾以及違背當初投保之意願。

今日,本人提出此信函願台端檢討相關過程及維護相關人員投保相關保險給付之權利,乃台端之業務員張嘉祥先生之行為已違反刑法詐欺得利罪以及台端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業已違反民法所保障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惟迄今乃未見台端告知處理方式,乃台端相關人員之行為已明顯違背本人當初投保之意。因次限於收到此函五日內回覆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回函,本人將不得不依法提出相關告訴,以維護本人相關之權利,請台端自行參酌。

存證信函(病歷索取方面)

收件者: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先前打電話至台端相關工作單位詢問複印病歷之相關資訊,本人於電話中有強調需要複印整本病歷。乃台端之相關工作人員告知本人,僅須掛任何一科門診,向醫師要求複印病歷即可。

惟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乃依照台端之工作人員告知本人之相關資訊至台端之骨科門診聲請本人於貴院之相關就診資料,卻見台端之骨科醫師鄭OO先生等相關護理人員刻意刁難本人複印就診病歷。

本人今日乃從嘉義北上尋求複印病歷之程序,要求在貴院相關就診之資料,卻見台端之相關工作人員不允許本人複印相關就診資料。此刻意刁難行為已造成本人相當大之不便。

本人乃依醫療法第七十一條所賦予本人之權利至貴院依法提出相關請求,今日卻無法順利拿取本人之相關病歷,無功而返。

惟迄今本人無法順利依台端所告知之方式聲請病歷,也未見台端告知相關處理方式;因此限於收到此函三日內回覆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回函,本人將不得不依法提出相關行政訴訟,請台端自行參酌。

存證信函(病歷索取方面)

收件者: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於台端之櫃檯申請本人在貴院就診時所有的相關病歷;乃依據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賦予本人行使之相關權利義務。今日,卻見台端告知本人,本人之病歷未在檔案櫃上,且去處不明;並告知本人先遣返家等後檔案歸檔後,再另行通知索取。因此,本人合理懷疑台端無故拖延病例索取時間,有違醫事法規相關規定。

病歷所記載之事項,乃屬本人之隱私。今日,除了醫師本人以外及病患本身以外,有誰有權調閱本人相關就診之病歷;且調閱病歷此項行為須也相關之規定,乃不知台端如何規定相關細則;且其細則是否有與醫療法規相關規定。

今日,台端刻意刁難本人索取相關病歷資料,是否有違醫事法規相關之規定。病歷所記載資料乃屬我國憲法、民法、刑法對於隱私權之基本權利保障範圍。

惟迄今本人病歷去向不明,未在病歷室之資料櫃上,迄今也未見台端回覆處理方式;因此限於收到此函五日內回覆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回函,本人不得不依法提出相關醫事訴訟,請台端自行酌參。

存證信函(醫療方面)

收件者:相對人,相對人服務院所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於台瑞門診時,允諾接受台瑞為本人動開刀手術,而當時台瑞告知本人開刀手術部位為腰椎第五節及薦椎第一節的椎間盤手術治療。

但於實際開刀當日七月十三日,台瑞臨時更改手術部位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手術。並且更改手術部位之開刀手術未有改善本人的腰痛現象及腿部麻痛之現象,並於術後疼痛控制儀器拿掉之後,即出現上述之現象,未達本人當初手術之目的,並未有減輕本人疼痛之效果。

出院後本人依照台瑞囑咐繼續做復健治療,但經復健治療一段時間後疼痛仍在,因此經由復健科轉回台瑞做進一步的檢查。檢查結果發現本人腰椎第一、第二節和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並致左側神經腔孔狹窄之現象導致左側坐骨神經痛。

懇請台端告知本人核子醫學檢查報告顯示腰椎第四、第五節有異常變化提出相關說明並作合理相關解釋以方便他院醫師做其相關治療。以及本人在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接受台端之腰椎第四、第五節椎間盤切除手術時,是否曾經考慮手術後脊椎的穩定性之相關問題。

本人誠心希望台端檢討整體醫療療程的經過與判斷並製成一個書面檢討報告。本人在此聲明假若此檢討報告願檢討正各醫療行為,本人願放棄相關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限於收到此函五日內回復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回函,本人將不得不依法提出相關醫事訴訟,請台端自行酌參。

本人希望台端勿干擾本人之相關親屬工作及其作息,因此有任何問題請直接洽詢本人,否則不得不對其相關人等提出應有之相關告訴。

存證信函(醫療方面)

收件者:相對人,相對人服務院所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於台瑞門診時,允諾接受台瑞為本人動開刀手術,而當時台瑞告知本人開刀手術部位為腰椎第五節及薦椎第一節的椎間盤手術治療。

但於實際開刀當日七月十三日,台瑞臨時更改手術部位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手術。並且更改手術部位之開刀手術未有改善本人的腰痛現象及腿部麻痛之現象,並於術後疼痛控制儀器拿掉之後,即出現上述之現象,未達本人當初手術之目的,並未有減輕本人疼痛之效果。

出院後本人依照台瑞囑咐繼續做復健治療,但經復健治療一段時間後疼痛仍在,因此經由復健科轉介回台瑞做進一步的檢查。檢查結果發現本人腰椎第一、第二節的椎間盤突出問題仍然存在,並且仍有神經跟壓迫之現象以及許多相關未觧之問題。

惟迄今仍未見台瑞告知並且檢討整體醫療療程的經過,因此限於收到此函十日內回復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回函,本人將不得不依法提出相關醫事訴訟,請台端自行酌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