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者: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於台端之櫃檯申請本人在貴院就診時所有的相關病歷;乃依據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賦予本人行使之相關權利義務。今日,卻見台端告知本人,本人之病歷未在檔案櫃上,且去處不明;並告知本人先遣返家等後檔案歸檔後,再另行通知索取。因此,本人合理懷疑台端無故拖延病例索取時間,有違醫事法規相關規定。
病歷所記載之事項,乃屬本人之隱私。今日,除了醫師本人以外及病患本身以外,有誰有權調閱本人相關就診之病歷;且調閱病歷此項行為須也相關之規定,乃不知台端如何規定相關細則;且其細則是否有與醫療法規相關規定。
今日,台端刻意刁難本人索取相關病歷資料,是否有違醫事法規相關之規定。病歷所記載資料乃屬我國憲法、民法、刑法對於隱私權之基本權利保障範圍。
惟迄今本人病歷去向不明,未在病歷室之資料櫃上,迄今也未見台端回覆處理方式;因此限於收到此函五日內回覆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回函,本人不得不依法提出相關醫事訴訟,請台端自行酌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