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01, 2007

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

民事起訴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新台幣 四十五萬五千一百七十二 元

為請求損害賠償,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幾付原告(下同) 455,172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於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定中受僱於被告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以下簡稱嘉義長庚醫院 ),擔任腦神經外科醫師,原告於九十三年間因小腿無力,有垂足無力行走之情形,前往被告嘉義長庚醫院就診,由被告王定中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對原告進行第四及第五腰椎椎間盤切除手術,手術時已發生感染之情形,然被告王定中卻未向原告據實陳述此一感染之
事實,原告亦不知已遭感染之事實。迄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間,原告因下背痛及左邊坐骨神經痛,再度接受被告王定中之治療時,於同月三日經核子醫學檢查,被告王定中始發現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有疑似陳舊改染之情形(證物一)。

二、原告為慎重查證第四及第五腰椎椎間盤是否確為陳舊性感染,乃轉至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治,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接受檢查,同年十一月十日至十一日住院二日接受第五腰椎至第一薦椎椎間盤攝影,原告始知悉第四、五腰椎為陳舊性感染,並於同年十二月七日入院,翌日手術行第四、五腰椎椎體間自體骨融合及內固定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切除術,於十二月十六日出院,共住院十日,住院期間需人看護(證物二),原告共支出醫療費用35,172元(證物三),並支出住院十天之看護費每日2,000元,共20,000元(詳見證物二)。又原告因被告王定中之醫療疏失,而致第四、五腰椎感染,需再經此次手術補救,身心均受重創,學業中斷,至今仍無法久坐、久站,亦無法
工作(詳見證物四),爰請求精神慰藉金四十萬元,以上共計455,172元。

三、依民法第一八四條及第一八八條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上揭金額原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知悉第四、第五腰椎確為陳舊性感染,迄今尚未逾二年,併此敘明。退一步言,被告對原告之醫療行為系基於醫療契約關係,依民法第226條之規定,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其請求權時效則為十五年。

四、懇請 鈞院明察,賜判如訴之聲明,以保障原告權益。




此 致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証一:手術同意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一份
証二:診斷證明書三份
証三:收據三張
証四:診斷證明書一份

中華民國  96 年 8 月 2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